坦桑尼亚政治概况

2016-03-30 15:11:27来源:中国驻坦桑尼亚大使馆 字号:

一、国体

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由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两个国家联合组成,国家政治体制具有鲜明的自身特色。坦噶尼喀于1962年12月9日成立共和国后不久,桑给巴尔也于1964年1月12日建立人民共和国。1964年4月25日,坦噶尼喀国民议会和桑给巴尔革命委员会分别批准了《坦噶尼喀共和国和桑给巴尔人民共和国联合条款》(以下简称《联合条款》)。26日,坦噶尼喀和桑给巴尔联合共和国正式成立,同年10月29日更名为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。

二、政体

坦桑实行总统制,内阁由联合共和国总统、副总统、总理、桑岛总统、各部部长和总检察长组成。总统为国家元首、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,由选民直选产生,任期5年,最多只能担任两届。总统权力很大,有权任命总理(提名后需经国民议会审议并通过)、部长、副部长、常秘、副常秘和各部司局长等,与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。

本届联合政府于2010年11月24日组成,2012年5月改组,由革命党(CCM)执政,总统为贾卡亚·姆里绍·基奎特。本届桑给巴尔民族团结政府于2010年11月16日产生,由革命党(CCM)和公联阵(CUF)分权执政,总统为阿里·穆罕默德·谢因。

国民议会(National Parliament)是坦桑最高立法机构,下设常设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,主要职权包括:审议并通过属于联合事务和大陆事务的法律;审议并通过国家税收政策;审议政府政策和行政措施,对政府预算提出政策咨询;审议并通过总统对总理的任命;讨论其它重大问题。本届国民议会(第十届)于2010年11月30日成立,议员总计350名,包括直选议员239名(大陆189名,桑50名)、妇女特别席位议员102名、桑给巴尔人民代表会议代表5名、总统任命议员3名(至多不超过10名)及联合政府总检察长。现任议长为安妮·塞马姆巴·马金达。

坦桑司法机构包括特别制宪法院、上诉法院、高级法院、驻节法官法院、县级法院、初级法院、仲裁法庭和乡法庭、检察院和常设调查委员会等。上诉法院大法官为坦桑司法系统最高官员,由总统任命。高级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由总统商大法官后任命。现任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为穆罕默德·钱德·奥斯曼。

三、宪法

坦桑曾先后制定过3部宪法,分别是1964年临时宪法、1965年临时宪法和1977年宪法。

现行宪法由坦桑国民议会于1977年4月正式制定,共分10章、95款。宪法导言规定坦桑旨在建立一个人人平等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。第一章规定,坦桑实行联合共和国政治体制,革命党是唯一合法政党。第二章规定,总统候选人由革命党提名、选民投票选举产生。第三章规定,联合共和国政府一切权力和有关联合事务权力均属总统。

1977年以来,该宪法进行了4次修改,包括:

(1)1984年修宪,规定设置两名副总统,一名由联合政府总理兼任,另一名由桑给巴尔总统担任。联合政府总统任期限为每任5年,不得超过两任。

(2)1992年修宪,废除了原宪法中有关一党制、革命党在国家体制中享有垄断和最高领导地位等条款,增加了“坦桑是多党民主国家”等条款。为适应多党制新形势,宪法扩大了国民议会权力,并相应削弱了总统权力。

(3)1994年修宪,重新确定了联合政府副总统的职数、产生和地位,删除了桑岛总统自动成为联合共和国副总统的条款。

(4)2000年修宪,对宪法中的“社会主义”和“自力更生”条款进行重新定义,将其阐释为民主、自立、自由、权力、平等、友爱和共和国人民的团结,为进一步推进私有化和经济改革奠定了法律和理论基础。

(5)目前修宪。2010年大选后,坦国内修宪呼声不断。2011年11月,国民议会通过《宪法审核议案》,经基奎特总统签署后正式生效。2012年4月,基奎特总统任命了宪法审核委员会成员。2012年5月至12月,宪法审核委员会赴坦各地听取和收集修宪意见。2013年1月开始向政党、学术界、非政府组织、宗教团体等征集意见,完成后将开始起草新宪法草案,并于 6月提交议会审核。议会通过后将进行全民公决,预计新宪法将于2014年正式出台。

在本次修宪过程中,各方意见内容丰富,涉及联合体制、政府设置、议会规模、总统权力、基础教育、社会福利、土地和能矿政策等诸多方面。尤其在联合体制问题上,桑岛借修宪之机努力争取自身主权,追求与大陆同等地位以及自主开发其沿岸海域天然气资源的权力。各党在修宪过程中竞相发表意见,努力在未来政治权力安排等核心问题上掌握主导权,为2015年大选做准备。

责编:邵宇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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